安徽发布进一步完善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8-13

近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26〕446号),文件明确非电网直供电范围,非电网直供电,是指在公用供电设施已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将用电地址内配用电设施向供电企业申请整体报装并建立供用电关系,再由其通过内部配电设施向内部终端用户供电的情形。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包括增量配电网企业和擅自转供的终端用户等。

优化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计价方式:

终端用户不具备峰谷分时计量条件的,当月终端用户电价=当月平均电价×(1+供电损耗率)。

当月平均电价=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当月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当月总用电量。

供电损耗率由非电网直供电主体综合考虑供电线路合理损耗等因素,与终端用户协商约定,最高不得超过10%。

终端用户具备峰谷分时和容(需)量计量条件的,用电价格按照省电力公司每月发布的《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中对应(终端用户用电分类和电压等级)分时电度电价和容(需)量电价标准执行。不具备相关计量条件的,按照上述“当月平均电价×(1+供电损耗率)”执行。

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执行非峰谷分时电价、行业平均电价、居民合表电价的,终端用户用电价格按照对应电压等级的平段用电价格、行业平均电价、居民合表电价执行。

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供电范围内配置光伏、储能或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向终端用户供电的,形成的损益可由非电网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按照权责对等、公平合理的原则共享共摊。具体方式和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本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

详情如下: